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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義益徐瑞春林冠融林家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陳君漢律師卓素芬律師李昱葳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 告 榮文川洪銘賢李仲誼

俞俊賓李善白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被 告 謝兆明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潘冀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過失致死案件,其調查證據方法與本件民事事件多有重疊,為減少重複調查證據、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並徵得兩造同意後,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至178頁、第18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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