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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海商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被 上訴人 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涵茗Neo Han Meng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

本院113年度海商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5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