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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居間報酬(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exander Thomas BARNES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和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

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萬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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