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假扣押)(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全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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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即辰鑫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
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114年度
司裁全字第55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
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