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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定暫時狀態處分(2025-08-14)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4 案號:勞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艾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抗 告 人 潘漢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艾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勞全

字第3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

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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