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5-11-14)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勞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新添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6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邦培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