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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8-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9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7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81,080元,及自民國11

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740,000元,到期日114年2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581,0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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