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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黃晴釩

被 告 林美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麗

被 告 林子敬林子助

林重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林重州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將被告林重州與其餘被告等人共同繼承如附表1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割。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林重州就系爭房地可獲得之利益為準

。而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7,257,56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2,元以下4捨5入,下同),林重州潛在應繼分

為1/5(見本院卷第18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1

,513元(計算式:17,257,563元×1/5=3,451,51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1: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二 233 122 公同共有4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048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4層:100.70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2:(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附表1不動產,其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71,376元。而附表1建物層次面積為100.70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附表1不動產之市值約為17,257,563元(計算式:171,376元×100.70平方公尺=17,257,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