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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貨款(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康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

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

被 告 台灣聯益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賓振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3萬1,760元,依

原告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14年1月24日臺灣銀行當

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2.955元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34萬2,151元(32.955×131,760≒4,342,151,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395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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