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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解除契約等(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葆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㨗豹建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補正狀,並提出繕本一份,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總金額,本件原告請求之數額,是否為起訴狀右上角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329,440元」?倘是,請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9,440元」?)。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請敘明本院就本事件具有管轄權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為何?如本院無管轄權,原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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