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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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黃千瑄(即黃得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