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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13)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花鈿服飾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趙春齡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鈿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4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83,867元(包含資遣

費93,485元、預告期間工資28,590元、謀職假工資7,624元、特

休未休之工資14,295元、短少給付之工資190,845元、勞工保險

老年年金給付短少之損害849,028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提

繳70,74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經核訴之聲明

㈠中就上

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謀職假工資、特休未休之工資、短少

給付之工資部分,共計334,83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0

元;訴之聲明

㈡勞工退休金70,744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2/3裁

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040元(計算式:4,620×1

/3+1,500×1/3=2,040)。然訴之聲明

㈠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短

少之損害849,028元部分,不適用上開規定,故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250元。至訴之聲明

㈢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

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

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7,790元(計算式:2,040+11

,250+4,500=17,7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