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趙春齡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鈿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4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83,867元(包含資遣
費93,485元、預告期間工資28,590元、謀職假工資7,624元、特
休未休之工資14,295元、短少給付之工資190,845元、勞工保險
老年年金給付短少之損害849,028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提
繳70,74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經核訴之聲明
㈠中就上
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謀職假工資、特休未休之工資、短少
給付之工資部分,共計334,83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0
元;訴之聲明
㈡勞工退休金70,744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2/3裁
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040元(計算式:4,620×1
/3+1,500×1/3=2,040)。然訴之聲明
㈠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短
少之損害849,028元部分,不適用上開規定,故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250元。至訴之聲明
㈢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
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
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7,790元(計算式:2,040+11
,250+4,500=17,7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