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8-14)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梁芷芸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林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已終止,及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334,000元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不併算其價額,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
20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40元(計算式:4,620×1/3=1,540)
。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6,040元
(計算式:1,540+4,500=6,040),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620
元(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尚應補繳1,420元(計算式:6,040
-4,620=1,4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