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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863號

債 權 人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品森

債 務 人 硬底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亦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吳亦薰間給付服務費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