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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5-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40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許淑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因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代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