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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5-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641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代 理 人 蔡政言

債 務 人 銓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年12月31日撤銷)

債 務 人 王碧雲

債 務 人 陳達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王碧雲、陳達夫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人王碧雲、陳達夫之戶籍址位於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屬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