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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248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運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