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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3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文皓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柯文皓於西元2024年4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905,060元,到期日西元2026年5月28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請求付款,相對人竟拒不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7月9日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經本院函查,相對人自到期日前即出境,故本院於115年7月2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並陳明提示經過,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後迄未補正,足認聲請人並未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至系爭本票雖記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非免除執票人提示之義務,是執票人即聲請人仍應現實提示系爭本票。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執票人須現實出示票據原本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始能認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具備,本件難認對相對人已現實為付款之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利,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