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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伯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50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徐崇捷

相 對 人 伯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950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7月8日 6,000,000元 5,701,000元 115年2月3日 115年2月3日 2 112年8月2日 10,000,000元 7,407,897元 115年2月3日 1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