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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6-07-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朱月卿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訴字第1467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既僅於合於法定事由時始得停止,自應以有強制執行程序存在,且合於強制執行法第2項法律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之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暨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方得為之。

查本件相對人迄未持聲請人所述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查明無誤。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