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立鼎呂政隆
被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森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泰宣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整(未稅),及自被告
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03萬元,應繳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