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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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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禎

原 告 毅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紳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黃翊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

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原告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毅縉股

份有限公司分別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萬元,及自

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14日止之利

息共計為8,31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萬8,318元(計算式:46萬元+46萬元+8,318

元=92萬8,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念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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