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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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亞廸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生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
(一)記載:「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56萬3800元整與另計求償違約金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3800元整的給付承攬報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果在第一次開庭協調不成!將會直接另加總款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的懲罰性違約金……」,已不具備一貫性,且不論採取何數額,亦均與原告於調解時所提出之請款單、合約書(本院卷第42-54頁)金額不符,顯見原告起訴並不具備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定期命原告以訴狀補正。
㈡第一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如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既無從判斷,本院當無法核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定期命原告除補正前揭完整聲明外,應再按其完整之訴訟標的價額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僅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不同金額,請自行核算,或於補正完全後,由本院另行裁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