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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 告 黃國權黃美玲黃美紅黃美蟬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

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黃炳勳起

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耀騰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

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炳勳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

益計算。又系爭遺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1,300萬1,4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黃炳勳應繼分比例

6分之1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6,912元(計算式

:1,300萬1,472元×1/6=216萬6,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吳念諼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93 2分之1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本件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用途、屋齡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21萬1,200元,則編號1、2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1,659萬9,534元(計算式:61.56平方公尺×21萬1,200元=1,300萬1,472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 61.56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