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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魯袁大衞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

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

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

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㈠確認被告對原告

主張本金新臺幣(下同)2,525,398元及利息、違約金已罹於消

滅時效而消滅。

㈡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924

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命令。經核,聲明第

㈠項部分

,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即115年4月9日)為9,933,4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9,933,436元;聲明第

㈡項部分,執行標

的物為原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嶺東郵局之存款

債權3,191元,低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91元。又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固不相同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

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

㈠項定之,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9,933,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9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

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聲

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2,525,398 2 利息 2,525,398 94年12月16日 115年4月9日 11% 5,643,400 3 違約金 2,525,398 83年3月31日 83年9月20日 1.1% 13,243 4 違約金 2,525,398 83年10月1日 115年4月9日 2.2% 1,751,395 合 計 9,93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