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8-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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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隋式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