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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協議(2026-0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成進口磁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王韻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全成進口磁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安

被 告 吳青峰林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壹仟玖佰

陸拾柒元(計算式:本金96萬元+起訴前所生利息1萬19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

貳仟陸佰捌拾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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