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昱峰
被 告 晉昇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淑鈴
被 告 張瑞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6,6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一、本件被告晉昇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昇公司,並與被告游淑鈴、張瑞原合稱被告,如個別指稱則逕稱其名)、游淑鈴、張瑞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晉昇公司邀同游淑鈴、張瑞原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7年3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1.535%按月計付。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晉昇公司僅繳款至114年8月16日,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16,6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8至40頁),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55,000 3.25%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左列利率20%計收。 2 361,686 3.25%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左列利率20%計收。 合計 516,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