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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劉林鈴珠

代 理 人 劉維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