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陳可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 (負責人:蕭鈺勳)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陳可涵 50,000元 0285381 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