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商標法(2026-02-12)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懷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A01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貳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販售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未與被害人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以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個,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PORSCHE」商標及圖,係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註冊登記,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竟未經該公司同意,自民國107年起,自大陸地區販入仿冒「PORSCHE」商標輸圈蓋後,再以蝦皮拍賣平臺帳號「illegallaw」刊登「PORSCHE」商標輪圈蓋照片、文字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嗣為警於114年9月27日,以上開方式購得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件並扣案後,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1之自白。
(二)被害人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述。
(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四)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件。
(五)被告上開蝦皮帳號販賣頁面截圖及使用者資料。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嫌。扣案之上開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2件,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