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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公示送達(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士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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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曾芬燕李彥勲 住新北○○○○○○○○八里區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擬寄送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五股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