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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公示送達(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士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陳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宜,詎相對人設籍在台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