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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FATIMAH FATMAW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雖陳明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號,惟該址經本院送達經退回,並於退郵信封註記已離職,足見被告於起訴時已未居住該址。又惟被告起訴時登記住所地在桃園市大溪區乙情,則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