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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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被 告 蔡路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