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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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敏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5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6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