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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31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87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黎耘豪

被 告 陳炳暘籃鈺涵即藍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710 元(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