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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執行(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士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譚業桂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蔡憶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以法院有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

二、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7635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後,本院民事執行處現無上開案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亦查無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乙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兩造既無執行事件繫屬本院,聲請人即無得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可言,是本件聲請,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