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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楊慧萍

被 告 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被 告 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依支付命令核發之內容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82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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