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6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6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被 告 陳慧如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玖佰

壹拾陸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惟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新品零件應折舊金額如附表所示。從而,原告依侵權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916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一:(元均為新臺幣)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註一) 事故日期 耐用年數 已使用時間(未足1月以1月計) BPL-9635 111年6月15日 112年12月23日 5年 1年7月 估價單所載工資費用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零件扣除折舊後之費用(如附表二)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利息起算日(註二) 18,326元 61,670元 30,538元 48,864元 115年2月4日

註一:行照(見本院卷第21頁)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註二: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見本院卷第75頁)。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1,670×0.369=22,75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1,670-22,756=38,914

第2年折舊值 38,914×0.369×(7/12)=8,37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914-8,376=3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