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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4)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14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9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許家瑋

被 告 曾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932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

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884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承保訴外人黃怡寧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48,0

95元(包括零件20,235元、工資13,240元、烤漆14,620元),原

告如數理賠後取得代位權。系爭車輛自民國102年8月出廠(見本

院卷第13頁行車執照),迄113年5月31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

用10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024元(計

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烤漆費用後,系爭車

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9,884元(計算式:零件2,024元+工

資13,240元+烤漆14,620元=29,884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

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884元本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235×0.369=7,46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235-7,467=12,768

第2年折舊值 12,768×0.369=4,71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768-4,711=8,057

第3年折舊值 8,057×0.369=2,9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057-2,973=5,084

第4年折舊值 5,084×0.369=1,87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084-1,876=3,208

第5年折舊值 3,208×0.369=1,1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208-1,18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