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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鍾宇軒

被 告 林羅梅子即林英夫之繼承人

林文建即林英夫之繼承人

林文彥即林英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羅梅子、林文建、林文彥為被告林英夫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英夫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死亡,而其配偶林羅梅子、其子林文建、林文彥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其等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