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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等(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宣示全部敗訴,上訴

人就其中100,000元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