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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被 告 陳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