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06
案號:士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949號
原 告 譚業桂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蔡憶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未曾向被告申請信用卡,而其經扣押之帳戶存款係他人款項,非其所有財產,請求撤銷115年度司執字第76355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惟查,本院民事執行處現無上開案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亦查無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乙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既無被告求為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依其情形亦無從補正,則原告之訴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爰依旨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