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士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方客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傑
被 告 咻得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