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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28)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28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3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寶鄭文慧

被 告 PHONGSIN ADISAK(中文名:泰迪沙,泰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390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安傑書 記 官 吳佩芬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