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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26)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8-26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52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 告 DAVID VANNESA BACO(凡尼紗)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529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6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10,400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