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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6-24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337號

原 告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過

訴訟代理人 黃鴻慶

被 告 郭蘭茹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337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

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6 月24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8元。

二、被告應將瓦斯計量表1個(計量表編號005907)返還與原告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暨公示送達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用戶資料查詢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並返還瓦斯計量表1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