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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萬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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